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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1日 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IA
第二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全国性的工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自愿
    基础上,主要由从事制药工业的多种经济类型的骨干企业(集团)、地区性医
    药行业协会和医药科研设计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等组成。
第三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
    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方针;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
    益;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规范企业,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政府,认真调查研究,真实反映
    行业的现况、问题和建议,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其
    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家民政
    部。
第五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
       
化学制药工业行业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
          
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正当诉求;

二、  收集、统计、出刊、发布化学制药工业基础资料和信息,经调查研究提出行
业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技术、质量等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企业有关产品生产、销售、进出
口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价格等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管理、清洁生产、市场营销等多种技术经
济活动,组织咨询服务。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五、  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重点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
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开展技术质量交流活动,实施名牌战略,推荐企业的名特优产品;

六、  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质量、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等内容的讲座和培
训,注重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教育和监督,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七、  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协调技术和产
品进出口工作中的问题,促进行业协调对外。组织好引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转让的各项工作;

八、  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国家和会员单位合法
权益;

九、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制订涉及药品生产、
流通领域的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行业监督;

十、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并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
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从事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所有制企业,以及相
    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承认本会章程,
      
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委托协会常务班子会讨论通过均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并发
      
给会员证书。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亦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活动,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对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优先参加协会各种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及时准确上报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会规定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
         
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备案、注销会
      藉后退出。
第十三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经理事会讨论可注销其会藉,并收回会员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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