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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2008年4月11日 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为贯彻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2007年12月25日联合印发的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市场化原则发展行业协会,规范协会收费行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的、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03年7月30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本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交纳会费的单位分为三个档位
1、会长、副会长单位;
2、理事单位;
3、会员单位。
(二)交纳年度会费标准(人民币)
1、会长、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2000元((一次性资助协会费用另计);
2、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
3、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
4、上述各档位中的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年度会费均为1000元;
5、上述各档位中的科研设计院所及大中专院校年度会费减半。
二、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
1、会员单位交纳年度会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新会员单位,自协会批准入会之日起(以协会批准文件日期为准)两个月内交纳当
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二)会员单位会费(包括会长、副会长单位一次性资助协会费用)请汇款至:
户 名: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市支行
帐 号: 0200002909014425412
三、会费管理
(一)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交费时间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开支。
(二)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的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范畴开
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协会必要的费用开支。
(三)会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审批程序,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
向会长会、理事会报告会费年度预决算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提请会议
审议。
(四)协会收取会费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其他
本办法经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在会后30日内
分别报送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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